《民法典》颁布后文艺界名人隐私权的保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 ,它回应了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色,而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就是其中最具时代特色的立法规定。
《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对于文艺界名人的隐私权保护也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文艺界名人的隐私一直是媒体、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其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常因公众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和社会治理等的需要而被“克减” ,作为社会性公众人物的文艺界名人,其隐私权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对人格权益遭到的侵害甚至需承担某种程度的“容忍义务” 。另一方面,随着进入互联网新媒体时代,文艺界名人的隐私权理应得到重视和保护。《民法典》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使个人隐私保护具有了民事基本法的规范依据。 《民法典》通过总则编的一般规定、人格权编第六章的具体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对个人隐私权从权利宣示、权利界限到权利救济的规则体系。虽然《民法典》并无专门针对名人隐私权的规定,但依据现有规定,也可对文艺界名人的隐私权提供基本的法律保护。
首先,我国《宪法》虽未规定隐私权,但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应受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隐私权的《宪法》基础。而《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可以说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其次, 《民法典》在进行体系设计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身利益的重视。根据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隐私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一样,是人格权的一种,从而确定了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属性。
再次, 《民法典》区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确实与隐私权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但从法律上应进行严格区分。从价值层面上看,隐私权立足于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主要是作为一种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而存在,即禁止他人侵害私密信息,排斥他人干涉私人生活;而个人信息是基于个人的信息自决权,包括允许何人使用和如何使用;从制度层面上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属性、客体以及保护方式等都存在着不同。 《民法典》人格权编设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分别做出规范,并特别突出了隐私权的优先地位,将隐私权置于个人信息之前优先保护。由于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视同为隐私,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该编第六章对隐私的内涵、范围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等作出了细致规定。具体来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首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接着第二款界定了隐私的含义,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由此可见,隐私的范围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就文艺界名人的隐私来说,主要是其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不愿意公开或让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和不受他人干扰个人生活安宁。虽然基于公众合理兴趣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像公众人物的联络方式、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公众人物的生活空间、公众人物的私密部位等都不属于社会公众合理兴趣的范围,理应得到尊重。这意味着,不仅像刺探、窥视、拍摄文艺界名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同等的方式侵扰、破坏文艺界名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也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为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六种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最后,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并对隐私权遭受侵害后提供必要的救济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包括要求侵害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隐私权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确认,然后再通过侵权责任编加以保护,这样就在法律体系内部形成有效的规范衔接,从而为文艺界名人的隐私权提供比较全面的保护。
(张彤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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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艺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