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也能说“NO”
债务人也能说“NO”
一、债务人在发现有以下情形时可以对部分债务说“NO”
1、借贷合同有效的,但借款利息超过了24%/年,超过部分的利息可以不支付;利息超过36%/年的,违法,已支付的,债务人可以主张要回来。
2、借贷合同中的金额与债务人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到账金额作为本金来偿还和计息,超出部分,债务人可以不还;
3、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利息超过24%/年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可以不支付;利率超过36%/年的,违法,已支付的,债务人可以主张要回来。
4、借款合同无效、可撤销的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及54条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只还本金,不付利息;
2)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可以只还本金,不付利息;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职业放贷人,与其签署的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可以只还本金,不付利息。
二、债务如何说“NO”
1、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出借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如中国人民银行:12363等;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PS《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