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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们的春天

最近,许久未露面的贾跃亭又重回大众视野。据澎湃新闻报道,贾跃亭已向美国法庭递交了相关文件,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他将把全部资产通过债权人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无独有偶,不久前,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刚刚顺利办结。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声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们普遍将其解读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式推行的破冰之举。然而,有很多人表示了疑虑:如此债台高筑,居然只偿还连零头都不够的金额,难道剩下的钱可以不用还了?在个人破产的庇佑下,“老赖”们的春天来了?

个人破产势在必行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得科普什么是个人破产。

一般认为,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机制是余债免除,又称破产免责,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当善良诚实的经营者陷于破产境地时,可以在法院的监督和认定下偿还一部分债务,同时免去余下的部分,进而使债务人在破产之后仍能有机会走向新生,并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来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从经济层面考虑,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有利于民营经济活力的释放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主体,是最富生机活力的经济细胞,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然而,从现实层面看,个人的民商事行为常常得不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诸多局限性依然存在。

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活动中债务拖欠现象频发,债务人容易逃避债务,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迟迟不能有效解决,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还引发了社会信用危机。

另一方面,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经商同样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很多诚实经营的人即便做出的决策都是理性和正确的,但仍然可能遭受一些意想不到的变故,使其陷入支付不能的悲惨境地。这些只是运气较差却并没有过错的债务人,法律理应给予他们结束噩梦重新开始的机会,而非“永世不得翻身”,但现行的法律基调却是只要成为债务人就会永远背负债务,直到还清为止。

基于上述考虑,个人破产制度的地位便凸显出来,这对于规范个人民商事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解脱“不幸”债务人的压力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来说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有利于维护消费信贷,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近年来,为了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我国实行增加有效供给与增加有效需求并重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加大刺激居民消费的力度,以推动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

虽说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大大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诚如硬币有两面,这种“寅吃卯粮”的方式也导致了个人负债的快速增加。如此不仅容易催生出市场的虚假繁荣,还可能对金融机构放贷资金的安全性带来挑战。

这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债务人与金融机构来说都极为必要:一则,可以保证债务人留有生存必需的资金和生产资料,进而减少社会负面问题的发生;二则,破产的压力也能够促使相当一部分自然人意识到恶意消费贷款的后果,以鼓励消费者诚实信贷,解决其贷款的后顾之忧,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市场的信用风险。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以及减少金融风险的托底性保障。

扎紧制度的“篱笆”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已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条件,比如,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等等。

然而,该制度的先天性隐患依然存在,那便是容易被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成为他们通过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欺骗债权人和社会的工具;换言之,过于宽松的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成为滋生“老赖”的温床,而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非但对债权人不利,还必然会影响社会诚信风气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必须引起我们所有人的高度警惕。平心而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绝不是说所有的债务违约者都能被信任。为此,在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之时,必须要同步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审核机制,并设定一系列限制性条件。比如,对剩余债务的免除设置相对严格的门槛,尽可能提高欺诈成本以保证法律效果,规定相对较长的考验期和严格的考验期行为规范,鼓励破产中的诚实行为,督促债务人尽可能依约偿债;在此基础上,可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实施情况再做必要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的话来说,我们要重视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一是要信息公开,要把申请宣告破产的自然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二是要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假破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其假破产真逃债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此方面已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例如,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会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对其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进行严格审查,并将欺诈性转让和破产犯罪定性为“不可豁免的债务”;香港则是将破产欺诈定性为犯罪行为,通过加大惩处力度,以期通过后果的严重性来有效抑制逃债行为的发生……

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话说回来,我们不应该因为有风险的存在就因噎废食,大胆地探索、改进与完善,总不失为最明智的选择——正是因为世间不完美的存在,我们才会一直拥有立足现实、追求梦想的勇气和动力。

作者:付一夫 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学博士编辑&排版:韩丁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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