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两高中小卖部15万元一月起拍,算是
容县高级中学、杨梅中学校内小卖部租赁权拍卖公告
来源玉林佳盛拍卖公司 佳盛拍卖
容县高级中学、杨梅中学校内小卖部租赁权拍卖公告
玉林佳盛拍卖公司 佳盛拍卖 前天
受委托,定于2020年7月29日上午11:00在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282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大厅,依法对下列拍品进行公开拍卖:
1、容县高级中学小卖部3年租赁权,使用面积约423.57平方米,起拍价15万元/月。
2、容县杨梅中学小卖部3年租赁权,使用面积约296.26平方米,起拍价15万元/月。
有意者,请即日起与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办事处咨询联系(报名地址:容州镇沿江北街48号,咨询联系电话:18607755000)。
报名时间:2020年7月28日下午
标的展示时间地址: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标的所在地。
具体起拍价见详细资料和公众号详细内容,详情请进“佳盛拍卖”公众号阅览。
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8日
附:
容高校园小卖部招租条件
一、校园小卖部现状:
(一)校园小卖部分南北区设置,北区小卖部使用面积约242.72平方米,南区小卖部使用面积约180.85平方米,均位于学生宿舍一楼。
(二)小卖部均已安装有独立水电表。
二、招租条件:
(一)租金、履约保证金的缴付时间及方式
1.起拍价:150000元/月
2.租期三年、12月/年,租金按照先缴租、后使用原则按月计算、按季度缴交。
3.履约保证金(押金)
拍卖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签订《容县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同时交纳6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租赁经营约定
1.南北区小卖部按现状优先整体招租,小卖部采用超市模式经营。
2.承租方经营时间必须服从所在校方的教学管理时间规定(上午8:00-12:15、下午14:00-23:00)
3.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一个月内在租赁范围配套24小时安全监控设施设备以及“校园消费卡”终端,并能接入所在校方管理系统。所在校方应协助承租方接入校园管理系统。
4..在租赁期限内,经营点如由于教学建设规划征用,则由所在校方在校园内根据后勤服务实际情况按需配置同等面积、条件的经营场地给承租方使用;总租赁面积不得超出评估总面积423.57平方米,同时必须经所在校方书面同意并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
5.小卖部经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和所在校方结算,承租方应在所在校方下发缴费通知后7日内缴清。
6.承租方只可经营政策性允许和本合同约定的、并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行业。同时承租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二个月内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经营范围进行依法依规经营。未经所在校方和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变更、增加小卖部的用途。不得随意扩大、占用合同范围外的场地经营(如需在租赁场地范围以外设置经营设备,必须经所在校方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水电费用),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等必须符合城管、规划、文化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在校方同意。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利用该小卖部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行业规定的上岗资格。
由于承租方经营行为引起的纠纷及所带来的一切法律法规后果,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承租方严格服从所在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及卫生、安全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经营国家相关部门以及所在校方规定的禁营物品;必须自觉配合接受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包含但不限于市场、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监督检查,执行营业性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承租方经营活动应遵循所在校方教学常规管理;
(3)承租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学校、班级摊销或强行推销任何商品;
(4)承租方产品经营的价格应与校外市场价格保持平衡;
(5)承租方经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与所在校方结算,价格与水、电部门规定保持一致。
(6)所在校方承诺在校园内不再设置同类经营小卖部。
(7)承租方与所在校方经营产品互不冲突。
(8)承租方不得经营如下物品或提供如下服务:
a.易燃易爆、化肥、农药、腐蚀、危险、有毒、带管制物品、家用电器。
b.香烟、打火机(火柴)、蜡烛、拜祭物品和酒类物品。
c.黄赌毒恐邪音像制品或附着物品。
d.给学生自带的电子产品充电。
e.餐饮服务。
f.自制食品(如凉拌、酸辣品、豆制品等,但不包括“三证齐全”的预包装食品)。
(9)经营水果等农产品,需提供当批货物货主的相关有效证件,且保证农残不超标。
9.租赁期满,承租方将承租物业及附属设备、设施交还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时,应当保证物业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并结清应交的房租和其他应交的一切费用。如不再继续参加竞租,承租方在承租期满前7日内把小卖部腾空并把小卖部内的垃圾、杂物清扫干净,通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所在校方验收结算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方不得拆除承租物的装修及其不可动的附属设备、设施,承租期满后房屋及其相关所有物品、设施设备处置权归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和所在校方。
10.承租方违反本合约定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则承租方除了要结清当时所欠的租金以及经营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外,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也归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所有。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铺面。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押金)的,超出的损失仍由承租方承担。
(1)利用该租赁物进行违规经营,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或经司法机关认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未经许可占用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场地(公共通道、空地等)从事经营的或由于环保等公共管理工作引起的主体责任的。
具体约定条款细则以《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杨梅中学小卖部招租条件
一、校园小卖部现状:
(一)校园小卖部现状分1#、2#经营点设置,经营面积合计约251.12平方米,其中:1#经营点使用面积约160平方米(含室外露天经营部分约60平方米),位于南校门入口左侧原教工旧食堂;2#经营点为临时机动经营点,使用面积约91.12平方米(含室外露天经营部分约23平方米),位于学生宿舍楼一楼。
配套砖瓦住宿平房约46.2平方米。
(二)小卖部均已安装有独立水电表。
二、招租条件:
(一)租金、履约保证金的缴付时间及方式
1.起拍价:150000元/月
2.租期三年、12月/年,租金按照先缴租、后使用原则按月计算、按季度缴交。
3.履约保证金(押金)
拍卖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签订《容县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同时交纳6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租赁经营约定
1.小卖部按现状优先整体招租,小卖部采用超市模式经营。
2.承租方经营时间必须服从所在校方的教学管理时间规定。
3.在租赁期限内,经营点如由于教学建设规划征用,则由所在校方在校园内根据后勤服务实际情况按需配置同等面积、条件的经营场地给承租方使用,总租赁面积不得超出评估总面积296.26平方米,同时必须经所在校方书面同意并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
4.小卖部经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和所在校方结算,承租方应在所在校方下发缴费通知后7日内缴清。
5.承租方只可经营政策性允许和本合同约定的、并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行业。同时承租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二个月内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
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经营范围进行依法依规经营。未经所在校方和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变更、增加小卖部的用途。不得随意扩大、占用合同范围外的场地经营(如需在租赁场地范围以外设置经营设备,必须经所在校方同意并支付相应水电费用),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等必须符合城管、规划、文化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在校方同意。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利用该小卖部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行业规定的上岗资格。
由于承租方经营行为引起的纠纷及所带来的一切法律法规后果,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承租方严格服从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卫生、安全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经营国家相关部门以及所在校方规定的禁营物品;必须自觉配合接受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包含但不限于市场、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监督检查,执行营业性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承租方经营活动应遵循所在校方教学常规管理;
(3)承租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学校、班级摊销或强行推销任何商品;
(4)承租方产品经营的价格应与校外市场价格保持平衡;
(5)承租方经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租方与所在校方结算,价格与水、电部门规定保持一致。
(6)所在校方承诺在校园内不再设置同类经营小卖部。
(7)承租方与所在校方经营产品互不冲突。
(8)承租方不得经营如下物品或提供如下服务:
a.易燃易爆、化肥、农药、腐蚀、危险、有毒、带管制物品、家用电器。
b.香烟、打火机(火柴)、蜡烛、拜祭物品和酒类物品。
c.黄赌毒恐邪音像制品或附着物品。
d.给学生自带的电子产品充电。
e.餐饮服务。
f.自制食品(如凉拌、酸辣品、豆制品等,但不包括“三证齐全”的预包装食品)。
8.经营水果等农产品,需提供当批货物货主的相关有效证件,且保证农残不超标。
9.租赁期满,承租方将承租物业及附属设备、设施交还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时,应当保证物业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并结清应交的房租和其他应交的一切费用,如不再参加竞租,承租方在承租期满前7日内把小卖部腾空并把小卖部内的垃圾、杂物清扫干净,承租方通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承租方不得拆除承租物的装修及其不可动的附属设备、设施,承租期满后房屋及其相关所有物品、设施设备处置权归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10.承租方违反本合约定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则承租方除了要结清当时所欠的租金以及经营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外,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也归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所有。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铺面。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押金)的,超出的损失仍由承租方承担。
(1)利用该租赁物进行违规经营,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或经司法机关认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未经许可占用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场地(公共通道、空地等)从事经营的或由于环保等公共管理工作引起的主体责任的。
具体约定条款以《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